營造業移工申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類

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
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
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
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1.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檢附資料

  1.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2.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3.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4.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5.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6.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7.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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