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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杜絕人頭帳戶,以免成為詐欺或洗錢幫助犯
本公司受邀由內政部移民署台中第二服務站洗錢防制法宣導,由科員黃宗緯先生作為本次宣導大使
針對近日以來,發生許多起移工朋友因將個人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行騙,並充當車手領取酬勞因而遭檢察官留置問訊之個案。
於此再次提醒移工朋友,切勿將個人之戶頭交付他人充當轉帳帳戶,或個人充當詐騙集團之車手,以致陷自身於危殆,而遭受中華民國刑法之處罰。
於此提醒外籍移工,切莫將自身之帳戶借予他人使用,一旦不法之事實成立,可能招致以下罪責。一旦判決成立,不但失去工作,且於服刑期滿並繳交罰金後遞解出境:
A.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 刑法第339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另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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