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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移工-家庭看護工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項目 | 等級 |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3.植物人 | 重度 |
4.失智症 | 輕度 |
5.自閉症 |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五、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一)、被看護者 75 歲以上。
(二)、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三)、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等病症。
四、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檢附資料
1.巴氏量表影本或CDR失智量表影本。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被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
檔案下載:病症暨巴氏量表診斷證明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