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移工申請

養護機構移工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檢附資料

1.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影本
4.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5.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養護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護理之家】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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